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阿諾行銷企劃有限公司、游諾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阿諾行銷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諾青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票據種類為何?台端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分別為「空白」與「支票存款」,請與付款行庫確認後,提出補充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