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潘璟鎮即源興餐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潘璟鎮即源興餐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0000000號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誰為支票最後持有 人)。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