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梁明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彩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臺幣二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玉山銀行五權分行負責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聲請 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