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方啓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方啓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並提出身分證影本過院參辦 (台端聲請狀之姓名與股票掛失函之記載不符)。 二、請提出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歷次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卡(經 濟部資料記載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為春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函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