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黃振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需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二、請出具有第一銀行草屯分行經理黃振林之印文之委任狀(委 任狀之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三、請具狀補正黃政偉為本件之「複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