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之商業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二、請釋明「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與「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為同一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號碼AJ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權利人。(原本院109年司催字第789號聲請人為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統一編號:00000000號),該統一編號,現登記負責人為潘冠伶;又聲請人現商業登記為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統一編號:00000000號)與原先銀行掛失止付通知人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