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之商業變更登記事項卡過院參辦。 二、請釋明「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與「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為同一人。 三、請具狀釋明聲請人為票據號碼AJ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權利 人。(原本院109年司催字第789號聲請人為陳弦榤即「壹」 品香餐飲(統一編號:00000000號),該統一編號,現登記負責人為潘冠伶;又聲請人現商業登記為陳弦榤即「一」品香餐飲(統一編號:00000000號)與原先銀行掛失止付通知人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