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原告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陳弦榤已非獨資商號「壹品香餐飲」之負責人,請、為現任負責人(潘冠伶即壹品香餐飲),並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陳弦榤即壹品香餐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聲請人陳弦榤已非獨資商號「壹品香餐飲」之負責人,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現任負責人(潘冠伶即壹品香餐飲),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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