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和昌板金工業有限公司、江昱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和昌板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昱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 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