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吳嘉翔即建宏電氣工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CM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負責人「陳 榮裕」之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 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