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長谷道路交通標示有限公司、張志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長谷道路交通標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印文(大小章)。 二、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后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5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