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 聲請人
- 科萊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或其受僱人(管理員)是否已收受該寄送郵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