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科萊斯科技有限公司、江玉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科萊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 二、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或其 受僱人(管理員)是否已收受該寄送郵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