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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14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聲請人
即第三人
張演原
關係人
謝旼達

上列聲請人即第三人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4號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條文,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專利發明人,依法應獲得合理報酬,惟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未支付合理專利報酬,對聲請人之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閱覽全部卷宗等語。

三、經查,鴻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謝旼達為清算人,且後續完成清算事務,完結清算程序,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14號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專利公報、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查詢結果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系爭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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