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蔡坤儒、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馨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0年7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6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物提供人為擔保債務人 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及其衍生之債務,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餐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 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天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①110年7月16日②110年7月23日 邀同張馨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合計34,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17年7月16日②117年7 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②111年2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 欠本金①18,805,000元②14,21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 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惠禮 42 3379.36 100000分之115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5層 16層:226.54 陽台:36.28 雨遮:12.9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16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惠禮段949建號,面積:11668.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32 (含停車位編號21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5) (含停車位編號21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5) (含停車位編號213A,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5) 惠禮段950建號,面積:571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