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游淑雯、竣興營造有限公司、蘇俊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游淑雯 債 務 人 竣興營造有限公司即啓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2月2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8年2月22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 生之損害賠償。4.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啓勝工程有限公司,債務額 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啓勝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20日簽發到期日民國111年2月28日,面額新臺幣6,663,000元,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 本金新臺幣3,916,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1紙、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豐社段 489 2,424.12 10000分之6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009層 八層:61.61 合計:61.61 陽台:5.78 花台:1.7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八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5,17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