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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張晉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即林均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動產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亦應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最高法院61年度第1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7號意旨參照)。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2日邀同第三人林嘉宏即林均炫、胡怡宸即胡海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凱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4年6月2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設定最高限額18,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04年6月23日至116年6月22日,並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即債務人自110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853,77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增補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授信往來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即債務人迄今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 年月日 單位 數量 所在地址 太陽能模組光電系統 255W*22 串*42併 (共235.62KWP) 佳亮科技 佳亮科技 104年4月 組 壹 台中市○○區○○○街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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