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林仁賢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孟茹
  • 被告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謝孟茹 相 對 人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賢 特別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2月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1月2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 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起共 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 國110年12月24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333,9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具狀陳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 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自民國(下同)110年12 月24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17,333,90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證5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上次 利息收訖日」欄內記載聲請人於110年12月24日、111年1月3日及冋年月24日、27日均有「收訖利息」。而聲請人各該收受「利息」之數額為何?各該收受之款項是否僅為「利息」,抑或有包括「償還本金」之部分?均有未明。則相對人是否確有未依約還款、未還款之數額及起始時點為何?等狀況,均待釐清,此涉聲請人債權數額之計算。另聲請人是否有違約金債權?數額為何?亦有疑義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或另與聲請人協商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錦村 322-60 105.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72 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加強磚造 層 數:3層 一層:51.75 二層:67.50 三層:67.50 騎樓:15.75 地下層: 20.25 合計:222.7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