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 聲請人
- 林慶智
- 聲請人
- 吳淑娟
- 聲請人
- 林慧宜
- 聲請人
- 林慧音
- 聲請人
- 楊美錦
- 聲請人
- 蔡馥羽
- 聲請人
- 蔡汶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金安
- 相對人
- 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樂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①103年7月28日②103年8月28日③103年11月03日④104年11月05日⑤104年12月8日⑥104年12月28日⑦107年2月1日⑧103年6月26日分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36,000,000元②36,000,000元③11,000,000元④36,000,000元⑤36,000,000元⑥36,000,000元⑦48,000,000元⑧36,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李金安、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樂怡對聲請人等人合計負債201,000,000元,已屆各①103年10月24日②103年11月24日③104年1月29日④105年2月3日⑤105年3月3日⑥105年3月23日⑦107年4月29日⑧103年12月24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查,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光日 69 3034.63 全部 所有權人: 林樂怡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42、李金安之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5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09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飲食店 RC造、鋼骨造 1層 一層:226.2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所有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 91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商業用 RC造、鋼骨造 1層 一層:214.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所有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 91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商業用 RC造、鋼骨造 1層 一層:214.6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所有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 91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商業用 RC造、鋼骨造 1層 一層:226.29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所有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 913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辦公室 RC造、鋼骨造 1層 一層:938.1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所有權人:柏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