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 聲請人
- 洪千惠
- 法定代理人
- 洪鎂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錦龍
蔡家穎即蔡依儒
蔡岱儒
蔡品昱即蔡詣寬
洪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不定期限,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水源段 330-1 495 11000分之397 2 臺中市 北區 水源段 330-23 6 11000分之39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6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商業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七層:44.75 合計:44.7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