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聲請人
洪千惠
法定代理人
洪鎂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龍

蔡家穎即蔡依儒

蔡岱儒

蔡品昱即蔡詣寬

洪子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不定期限,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3,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合利太大飯店有限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尚欠新臺幣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水源段  330-1 495 11000分之397 2 臺中市 北區 水源段  330-23 6 11000分之39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62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商業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七層:44.75 合計:44.7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