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許嘉濬、許文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濬 代 理 人 許文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狀繕本。 (二)提出台中市大里區仁美段1057-42、1057-44、1057-47、1057-57、1057-58、1057-59、1057-60、1057-61、1057-62、1057-63、1057、1057-48、1057-55、1057-66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謄本正本。 (三)提出受託人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