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邱煒翔、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邱煒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 法定代理人 林庭瑋 債 務 人 蘇芸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5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2,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墊付。 (六)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貳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未依約清償應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實行抵押權費用。4.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林庭瑋,債務額比例:全部;蘇芸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林庭瑋於民國111年5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相對人即債務人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蘇芸芸於民國111年6月20日擴大借款金額新臺幣28,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29 日,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00元、新臺幣7,000,000元之本票二紙予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有本金新臺幣28,00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軍福段 2 3,983.73 10000分之4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95 臺中市○○區○○段0地號 主要用途:集合住宅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十層:87.35 合計:87.35 陽台:12.06 雨遮:2.75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樓之3 共有部分:北屯區軍福段2883建號,面積:18,276.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66 (含停車位編號10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5) (含停車位編號106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