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瑞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乃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長福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