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7 日
- 原告陳義成、聲請對於相對人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陳義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育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鼎鎮建設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蔡明曉為本件相對人或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確認林育朋是否為本件相對人?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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