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蘇泫彰、鐘卉庭間本
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