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蘇泫彰、鐘卉庭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 、確認「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