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幻承車業有限公司、李承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幻承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語謙、廖映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