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怡安即陳瑩軒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