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原告簡慶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 聲 請 人 簡慶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順鑫即陳威錫、沈家琪即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1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因本件遞狀日為民國111年4月18日,而提示日為民國111年4月19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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