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簡慶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順鑫即陳威錫、沈家琪即順鑫人力派
遣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提示日為「111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因本件遞狀日為民國111年4月18日,而提示日為民國111年4月19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