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簡慶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順鑫即陳威錫、沈家琪即順鑫人力派遣企業
社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提示日為「111年4月19日」是否有誤?(因本件遞狀日為民國111年4月18日,而提示日為民國111年4月19日,未屆至無從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二、利息起算日為何?三、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順鑫人力派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