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瓅元、聲請對於相對人HA THI TINH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HA THI TINH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HA THI TINH」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