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44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展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提出相對人金展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如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確認本件相對人為金展工程行、許鴻裕二人,抑或僅金展工程行,或僅許鴻裕?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