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陳雅涵即奇膜機通訊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0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陳雅涵即奇膜機通訊行 李振祥 李鴻璋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李振洋」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振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