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俊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雅君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林玉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張雅君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之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