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宙企業社、張楚泓即張柏凱、張啓源、張雅君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林玉和、林緯聖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昱宙企業社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明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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