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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宙企業社、張楚泓即張柏凱、張啓源

、張雅君即明禾企業社即明和企業社、林玉和、林緯聖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昱宙企業社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明和企業社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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