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94號 聲 請 人 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家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尾「張智杰」為黃彥豪即拾柒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如欲委任張智杰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正確之委任狀。若非,請具狀更正其僅為送達代收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