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孫子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孫子軒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泓仁即阿心手工麻糬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5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影本各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影本各一件非本票,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