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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7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聲請人
新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利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2張。

二、2張本票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胡淑惠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陳報住所地址為何?

四、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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