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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8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聲請人
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印文。

㈡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110年10月4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

㈢確認聲請事項欄之聲明是否有漏列請求金額?如有,請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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