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登強實業有限公司、鄭凱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 聲 請 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亞太匹茲堡有限公司即鎂文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