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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漫秀、隆友

汽車貨運行、林俊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誤載(因公示登記資料已查無此公司,請確認該公司是否更名,公司統一編號是否變更),並提出其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聲請狀內相對人「林俊良即隆友汽車貨運行」之記載是否正確(按隆友汽車貨運行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負責人為林俊良,應將林俊良與隆友汽車貨運行分列相對人,並表明隆友汽車貨運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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