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吳瑾霈、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廖鈺婷、林漫秀、隆友汽車貨運行、林俊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鈺婷 相 對 人 林漫秀 相 對 人 隆友汽車貨運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