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廖鈺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 抗 告 人 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即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鈺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裁定提起 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㈠補正抗告狀末抗告人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