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豐熙、哲欣景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96號 聲 請 人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豐熙 相 對 人 哲欣景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明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09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4月20日 44,241元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UF0000000-0 002 111年4月20日 132,389元 111年6月30日 111年6月30日 UF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