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鷹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宇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硯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三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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