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6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博丞即虹利商行、吳梃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到期日為「111年4月2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