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柏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洲食材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廖孟軒、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謝勝騏、大鼎農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玲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共同簽發「 新臺幣27,960,000元」之簽發日期及本票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聲請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新臺幣27,96 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及發票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