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舜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62號 聲 請 人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艾莉鴻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金額究為「30萬元」或「177550元」?(因請求標 的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相符。) 三、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