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瓅元、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VAN THE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72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VAN THE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NGUYEN VAN THE(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實際住居所地,並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