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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5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聲請人
劉重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明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漢明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5066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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