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617號
- 聲請人
- 朱立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二、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8月4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43427號函經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