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瓅元、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THANH TUNG 阮文松、NGUYEN H、應於本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聲 請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NGUYEN THANH TUNG 阮文松、NGUYEN HUU DUONG阮友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