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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峯琪、張清

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張峯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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