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峯琪、張清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張峯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