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張峯琪、張清
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源佶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張峯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清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